处理意见 |
最低生活保障流程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镇(场)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信用社存折/卡;
5、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每个人每月收入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7、患病人需提供疾病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
8、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调决)书、结婚证等;
9、家庭成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10、家庭成员16周岁以上仍在校读书的,需提供在校证明;
11、其它困难相关的证明。
二,镇(场)民政办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信息化核对
1、通过,受理,镇(场)民政办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2、不通过
不受理,井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县民政局审核
1、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助金额。
2、发放: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将每月保障金足额下拨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帐号,低保对象凭银行存折/卡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