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日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全面推行河长制

时间:2017/03/22 00:00:00

来源:丰顺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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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十三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17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Wastewater”(废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我市目前累计已完成中央规划中小河流和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共计145个河段,完成治理河长约1500公里,共有140条河道设立河长,全市共计设立县级河长18人,设立乡级河长107人,设立村级河长超过900人。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护的人员和资金,河道得到管护,有效提高河道防洪及生态效益的发挥。在梅江区白宫河,河道治理完成后,通过专人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河道垃圾和杂草,修整维护河岸护岸工程,同时结合当地村镇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当地旅游热点之一,吸引不少外地游客前来游玩。还有五华县矮车河、小都河等一大批中小河流通过治理、管护,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成为当地的群众休闲活动场所和享受自然、亲近河流的生态工程,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农田水利条例知识问答

       编者按: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全方位建立健全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为帮助领会《条例》深刻内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条例》的学习和实践,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发展农田水利事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识,现将《农田水利条例》核心要点简化为知识问答形式帮助大家理解。

1、问:为何制定《农田水利条例》?

       答: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来,随着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求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又制约了农田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问题突出。一方面缺乏科学规划,资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一方面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机制不完善,同时农田灌溉用水方式粗放,投入和保障扶持也不到位。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问:条例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科学规划、协同推进。以农田水利规划为宏观依据整合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促使各方投入形成合力,工程建设形成体系。二是建管并重、明确责任。通过标准规范、程序控制,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得好;通过明确主体、强化责任,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用得上、用的久。三是科学灌溉、节约用水。通过鼓励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高效的灌溉设施,推动农田灌溉节约、环保、可持续用水。四是各方参入、加大扶持。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投入,统筹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尤其是建好农田水利“大动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它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畅通“毛细血管”,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完善扶持激励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参入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3、问:条例怎样对农田水利进行规划?

       答: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4、问:条例如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答:首先,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其次,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再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最后,规定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5、问:条例如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答:一是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如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等。

       二是明确了运行维护职责。要求运行维护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三是完善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

       四是完善了工程设施保护要求。明确禁止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动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6、问:条例怎样加强农田灌溉排水管理?

       答:首先,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其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再次,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最后,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7、问:条例有何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答:一是加强扶持引导。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是鼓励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三是加强金融支持。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是明确用电优惠政策。规定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8、问:国家行政部门对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9、问:农田水利标准是由哪些部门制定的?

       答: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10、问: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哪些因素?

       答:(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水土资源供需平衡;(3)农业生产需求;(4)灌溉排水发展需求;(5)环境保护。

11、问: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12、问:怎样确定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答:一是粮食主产区;二是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三是地下水超采地区。

13、问:条例规定哪些是属于违法行为?

       答:(1)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2)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5)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6)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水资源管理

知识问答

       核心提示:水资源管理是为了更合理地用水,高效率地用水,不要浪费。就目前到处存在浪费的情况来说,运用今天的技术和方法,农业可减少10%—50%的需水,工业可以减少40%—90%的需水,城市减少30%需水,都丝毫不会影响经济和生活质量的水平。

1、为什么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实行取水许可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如何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3、哪种情况下的取水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答: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4、取水为什么要缴纳水资源费?

       答:我国《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都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就必然运用行政手段对水资源进行调控和配置,保障有关社会主体使用和经营。而运用行政手段的一个有效方式就是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而且可以促进合理高效地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而言,是对水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是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手段。对取水户而言,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受到国家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5、我市“十三五”期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目标是什么?

       答:在《广东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省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指标24.2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度的下降幅度为4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度的下降幅度为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5%。

6、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7、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象是什么?

       答: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是什么内容?

       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是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它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四项制度”是指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要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