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9 00:00:00
来源: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浏览次数: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办卫生计生违法案件。
第三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案件的衔接与协作
第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来抓。要确定“两法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要在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员,专人专管,各负其责。
第五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违法犯罪打击和震慑力度。
第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推进“梅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按规定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并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防止泄密。
第七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八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每季度沟通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会议。
第三章 案件的受理与移送
第九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根据查办案件情况,在案发后立即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也可在执法行为完毕后再向公安机关移交。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物品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可以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执法行为完毕后移交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7日内将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通报时附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活动中遇到暴力抗法、取证困难、人身威胁时,可向公安机关反映,商请提前介入。
第十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四)有关的认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和所收集的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卫生计生涉嫌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移交或查处、移交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本系统卫生计生违法犯罪案件查办的衔接、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的卫生计生犯罪案件查办及“行刑衔接”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衔接事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相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联络员,负责通报线索、工作动态及信息,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