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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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应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县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材料及档案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一)每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期间,接受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纪律教育的学习培训;
(二)接受县法制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学习;
(三)接受县人社局组织的公务员知识培训学习;
(四)接受县普法办组织的普及法律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多层次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一)参加省举办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参加市举办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
(三)参加本局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组织协调;各股室、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情况要及时向局法规股反馈汇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 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体系,保障卫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明确全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全县卫计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卫计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具体落实到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卫生计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执法人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卫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罚没财物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制度,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相分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重大卫生计生行政案件、听证程序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四)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依法作出处理;
(五)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对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和听证、复议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五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制作规范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工作部门是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对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文书规范情况;
(三)执法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纠正。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应当执行,并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问责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执法主体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促进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县卫生监督所及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相关股室及县卫生监督所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 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公开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公示载体以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网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项 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
第一条 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我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我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我局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丰顺县汤坑镇西市路79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0753-6688232,受理股室为政策法规股。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办公室。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答复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相关单位或股室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局属单位或股室工作的,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汇总。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项 行政执法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单位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八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九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项 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和存档制度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每一宗案件的处理必须进行登记;
二、行政执法案件所有数据材料必须归档保存,不得在保存期间内损毁;
三、行政执法案件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
四、行政执法档案资料应有专门的存档室和存档橱具;
五、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对要求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时间和内容进行详细登记;
六、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管理,对应当归上级部门管理的档案,要及时上交;
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时,应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履行规定的移交手续,准确填写移交单据;
八、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的,严格依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卫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注重证据,注重调研;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卫计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塞责,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由单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由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执法水平,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各执法单位实际,制定以下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对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
二、评议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权利与责任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各执法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示。
2、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考核卫计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过错程度等。
3、注重工作效能原则。重点考核文明执法水平,在执法工作中成绩是否突出。
4、奖惩分明原则。在评议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失职、过错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评议考核办法
1、采取日常监督、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即日常工作由局分管领导按执法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指导;半年由局办公会给予考评备案;年终总评表彰。
2、根据局属各执法岗位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标准,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内外结合。对内采取日常监督,对外采取调查走访、征询意见等办法,具体掌握各执法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中。
4、考评结果与“评先创优”年底奖金挂钩。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奖金;被追究的执法单位取消先评评优资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项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成立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决定。
第二条 审核小组由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和人事的副局长、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股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文件、规定、制度;
(二)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程度“较重”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