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打击“两非”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5/07/28 00:00:00

来源: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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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口计育办〔20126号)和市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梅州市打击“两非”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梅市人口计生领办〔201412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举报“两非”案情线索,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两非”,规范“两非”案件举报奖励程序,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平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举报人举报“两非”案情线索,县、镇及有关单位办理“两非”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保密守信。

二、举报内容

(一)组织、介绍、胁迫的行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两非”行为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行为。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和非法行医者进行“两非”行为的;

2.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查验卫生计生部门证明进行“两非”行为的;

3.不具备执业许可、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医疗机构进行“两非”行为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行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镇(场)、村(居)委(社区)干部为妊娠妇女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相关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证明或同意施术证明,导致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四)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物行为的;

2.药品生产、批发、零售机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行为的。

(五)妊娠对象的非法行为。符合政策生育妊娠对象进行“两非”行为的。

三、举报方式

(一)公开举报。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为受理群众举报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县卫生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协调,由县卫生监督所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

2.举报可采用信函、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3.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或阐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受理单位必须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举报人未注明或阐明本人具体联系信息的,受理单位不予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二)密码举报。

1.各级受理单位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要求举报人匿名举报、密码举报或有效举报;

2.匿名密码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可自行设定6位数的密码(例如123456),同时说明属于匿名密码有效举报,并保留举报密码,以便核对密码兑现奖励;

3.对于未说明属于匿名密码有奖举报的,均视作无奖举报,不予兑现举报奖励。

(三)其他方式。

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举报方式。

四、受理办理

(一)举报管理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打击“两非”举报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举报工作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举报案件的办理由两名以上干部负责制和回避制度。

(二)受理与办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所受理和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及原则:

1.对于不属有奖举报的,可作为普通信访处理。对于要求回复举报并能有效联系到举报人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转为普通信访处理。对举报方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并能有效联系到举报人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议举报人进行补充;对不予受理并能有效联系到举报人的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2.对举报案件不属于本级或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或转送其他部门。

(三)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打击“两非”举报案情的办理原则上由县级卫生计生局协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处理。

(四)协商处理。如被举报人因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分属两地,案件管辖单位应以有利工作为原则协商确定一方为主要办理单位,另一方应全面配合;若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限的上级机关确定主要办理单位。

(五)限时办理。举报案件的办理时限: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卫生监督所受理举报案件后,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办理;

2.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或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举报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案情复杂的,办结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按月上报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依法处理。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五、奖励标准

(一)举报奖励经费。案件办理单位或接受上级指定的案件办理单位负责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奖励经费由案件办理单位承担,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当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中支付,实行专帐管理。

(二)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两非”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7000元;

2.举报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6000元;

3.举报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5000元;

4.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证明或同意施术证明,导致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4000元;

5.举报符合政策生育妊娠对象进行“两非”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3000元;

6.举报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奖励人民币2000元;

7.举报人只提供部分案情线索或部分案情,办理单位认为对调查取证有帮助,经查实后每宗可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以上被举报对象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协助查处有重要帮助的,可视情节给予最高10000元的奖励。

六、领奖方式

(一)领奖期限。

1.领奖有效期为举报案件办理单位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举报人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仍未前来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奖励金。

2.领取方式。由领奖人本人前往案件办理单位凭居民身份证现场领取,密码举报的仍需要核对密码。领奖时举报人应在领奖回执上或相关票据上签名确认,并收存举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案处理。

1.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或各级均收到同一举报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按首先接收到举报的时间(信函以收信单位所在地邮局的邮戳为准,电子邮件以发出时间为准)先后排序,再按各级受理收到的举报时间排序,确定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各级受理单位对确定第一举报人存在异议时,可由上级机关予以确定。

2.对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可由多名举报人中协商推选一名代表领奖。

七、不属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内容有误,案件无从查证或缺少主要内容、具体情节的。如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地址不详等情况的;

2.经查证后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内容行为的;

3.所举报的案件内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掌握,正在立案查处或已经查处的;

4.被举报人不属于本县管辖范围的;

5.其他经查证被认定为无效举报的。

(二)下列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密码与受理单位所掌握的密码不相符的;

3.各级受理的工作人员及其夫(妻)、或夫(妻)的直系亲属举报的;

4.被举报人本人及其夫(妻)举报的。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成立有奖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举报管理责任制,确保有奖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办理程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计划生育公开栏、宣传栏、单位网站或媒体上公开受理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信箱、举报接待室等内容,保证举报渠道畅通。各级在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制度时,可结合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举报内容和范围,调整后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其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其他可能涉及举报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同时,为保护他人隐私,应尽可能地引导举报人采用本办法列举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四)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打击“两非”举报奖励工作深入开展。

1.受理和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严禁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应受理的举报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应查处的不及时查处的,查处后应上报不及时上报或应奖励不及时奖励的,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有奖举报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或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推动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将纳入依法行政日常监管考评和市、县对镇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九、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授权由丰顺县卫生计生局打击两非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丰顺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通讯录


丰顺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举报信箱

举报接待室

(区号0753)

1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汤坑镇西市路79

514300

6688232

6622360

fsxwsj@139.com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2

汤坑镇计生办

汤坑镇人民政府

514300

6686312

6622033

2606509632@qq.com

汤坑镇计生办

汤坑镇计生办

3

汤西镇计生办

汤西镇人民政府

514331

6856096

6856004

1030599312@qq.com

汤西镇政府大门边

汤西镇计生办

4

汤南镇计生办

汤南镇人民政府

514321

6521316

6522658

fstnjsb@163.com

汤南计生办

汤南镇计生办

5

埔寨镇计生办

埔寨镇人民政府

514326

6868809

6573900

1271325924@qq.com

埔寨镇计生办

埔寨镇计生办

6

丰良镇计生办

丰良镇人民政府

514341

6226444

6225301

530619191@qq.com

丰良镇计生办

丰良镇计生办

7

潘田镇计生办

潘田镇人民政府

514354

6472452

6471000

810977709@qq.com

潘田镇政府大门内

潘田镇计生办

8

黄金镇计生办

黄金镇人民政府

514357

6361473

6360244

154079731@qq.com

黄金镇政府内

黄金镇计生办

9

留隍镇计生办

留隍镇人民政府

514361

6430790

6429005

2669987794@qq.com

留隍镇计生办门口

留隍镇计生办

10

潭江镇计生办

潭江镇人民政府

514371

6341639

6343123

fstjjsb@126.com

潭江镇计生办门口

潭江镇计生办

丰顺县各镇(场)打击“两非”有奖举报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举报信箱

举报接待室

(区号0753)

11

北斗镇计生办

北斗镇人民政府

514339

6831233

6830416

346689041@qq.com

北斗镇政府内

北斗镇计生办

12

八乡山镇计生办

八乡山镇人民政府

514336

6880061

6880034

1179562140@qq.com

八乡山镇计生办

八乡山镇计生办

13

砂田镇计生办

砂田镇人民政府

514376

6320800

6322309

1397169890@qq.com

砂田镇政府内

砂田镇计生办

14

建桥镇计生办

建桥镇人民政府

514348

6250795

6250795

fsjqjsb@163.com

建桥计生办侧

建桥计生办

15

龙岗镇计生办

龙岗镇人民政府

514349

6270067

6270043

2718468792@qq.com

龙岗计生办门侧

龙岗计生办

16

大龙华镇计生办

大龙华镇人民政府

514351

6396690

6396690

2280203998@qq.com

大龙华政府

大龙华计生办

17

小胜镇计生办

小胜镇人民政府

514379

6330090

6330090

1834671225@qq.com

小胜镇人民街2

小胜镇计生办

18

埔寨农场计生办

埔寨农场

514326

6570387

6570387

40188485@qq.com

场部大门口

埔寨农场计生办